top of page

日本及韓國

image.png

​日本 JAPAN

特殊規範

​​依據日本規定,指定於第35類服務中零售批發,若指定一項以上,審查員有權要求補正或提出使用宣示,或需刪除商品。

申請時間

審查時間: 約9~12個月

公告期間: 註冊公告日起1個月

專用期限: 註冊日起10年屆滿,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

使用宣示/聲明

依照美國程序,在美國商標程序中,有三個時間點需要提出使用宣示/聲明:

註冊前提交的使用聲明(Statement of Use, SOU)

若申請基礎為意圖使用1(b)(Intent to Use, ITU),於註冊前需提交使用聲明,經官方接受後方得註冊。

註冊後第5~6年的使用宣示(Declaration of Use under Section 8 / Section 8 + 15)

Section 8

商標註冊人在商標註冊後的第5到6年間必須向美國商標局提交Section 8 宣誓聲明書,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,以證明該註冊商標繼續有效。

要注意:

  1. 提交時若商標所有權有發生變化,必須辦理相對應的手續。

  2. 若無法在期限內提交宣誓書,當商標註冊日第六年屆滿時,註冊商標將被撤銷。

Section 8+15

  1. 依據美國商標法,若商標註冊人所註冊的商標於註冊日後連續五年於美國使用,則可提出Section 15 的申請,以取得不可爭議的商標權(Incontestability)。

  2. 如此一來,商標註冊人便可以在市場上獨佔此註冊商標,並且任何第三人皆無法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來要求撤銷,對於商標註冊人來說,則是取得了莫大的保護。

延展時的使用宣示(Declaration of Use)

​商標到期延展時,需同時提交使用宣示。

image.png

​​證書範本

bottom of page